出国展览章程和海关监管办法

 详细了解有关展览国展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,是办好展览、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。一个展览会的章程,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。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,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:

 

1、名称

2、目的

3、主持单位

4、支持

5、赞助

6、会期

7、会场

8、展出者及展品

9、展览场地的种类及其基本设施

10、展览场地租费

11、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

12、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

13、小间的分配

14、展品搬入与撤出

15、展示

16、实演

17、试销

18、展品的安全保护

19、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

20、供电、电话、供水与排水

21、入场

22、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

23、展览宣传

24、展出者名录

25、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

26、照像与临摹

27、会期的变更与中止

28、规则的细则

29、规则程序的变更


 

 

为使读者不较实际的了解,特从中选摘八条,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,介绍于后:
展品:
  A: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。
  B: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。
  武器、枪、刀、剑类,引火,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,剧毒物,麻药,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。另外,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。

       C:保护工业所有权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,根据另定的手续,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(国内)。
试销小间:一小间9平方米(3m×3m),安排为单排或双排.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,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。  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。
 

    展出: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,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、装饰、各种标志等。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.70米为限,其细则另定。
  

      实际表演:
  (1)展品实际表演,要考虑到对人体、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;
  (2)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,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,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。
  

      试销: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,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。不过,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。
  

      照像、摄影及临摹:
  

     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,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、临摹、测定取型等。
  

      展品的安全保护:
  (1)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,以保证安全。
  (2)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。主办者对偷盗、丢失、火灾、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,不赔偿其损失。
  (3)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,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,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。
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:
  

     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,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,所谓恢复,并非原样不动,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,而由主办者代办时,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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